■ 11月17日,民航局运输司就《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修订明确适用范围,将原来通用航空企业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为包含传统通用航空企业和无人机企业;对无人机企业重点评价内容予以明确;提出要重点覆盖的无人机企业,包括参与民航局批复的无人机物流试点、试验基地(试验区)工作的企业及特定类试运行企业等。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低空行研」将解读与原文转载如下。
■ 修订思路
为规范企业安全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坚持覆盖全面、重点突出、分级合理、以评促诚导向,通过明确适用范围及重点、优化完善评价指标及分级标准、增加正向激励等,进一步精准评价结果,加大信用监管力度,有效提升通用航空行业信用水平。
■ 修订内容
基于以上修订思路,重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为适应行业发展新趋势新要求,将原来通用航空企业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为包含传统通用航空企业和无人机企业,在文件第二条适用范围内容中体现。
【明确企业评价重点】鉴于无人机企业总量大、规模不等、业务多元,结合各管理局监管实践,在第八条中,对无人机企业重点评价内容予以明确,在十二条中,提出要重点覆盖的无人机企业,包括参与民航局批复的无人机物流试点、试验基地(试验区)工作的企业及特定类试运行企业。
【完善部分评价指标】在附表指标中,一是缩减因经营管理不完善扣分。针对根据局方行政检查结论,按照严重程度分级设定扣分标准,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完善造成的扣分指标进行合并,将原评价指标中的前3项指标合并为1项,其扣分值与违规、违法经营等情况做了明显区分。二是弱化监管差异影响。对全年接受检查频次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企业,在扣分时按比例核销,同时将扣分依据由“整改通知书数量”改为“整改事项数量”,避免不同管理局监管差异造成的扣分差异。
【优化评价定级标准】第十条中,将原按照“得分区间”确定评级调整为按照“得分比例”确定评级,进一步提升评级结果客观性、公平性,同时,对被“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报失信的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企业,加强联合惩戒力度。
【增加正向激励指标】为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参与国家、地方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结合近期应急部正在制定的相关法规,第七条增加了对企业在非营利情况下执行航空应急救援任务的正向激励。
【加大评级结果应用】新增第十八条,明确评级结果应通过民航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便于各方参考并应用。
修订稿全文
■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规范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工作,促进通用航空健康发展,依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诚信经营评价,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照统一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对通用航空企业(包括传统通用航空企业和无人机企业)在评价周期内的诚信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开展评价结果运用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在评价周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
第四条 诚信经营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科学、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民航局负责对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民航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组织开展诚信经营评价具体工作。
第六条 评价周期原则为1个完整日历年。
■ 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
第七条 诚信经营评价指标由企业违规经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失信惩戒、社会责任四个部分组成:
企业违规经营是指通用航空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存在不符合法规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包括消费者投诉、合同违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
失信惩戒是指通用航空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在评价周期内在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被“信用中国”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况。
社会责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在非营利情况下参与航空应急救援活动的行为,予以正向激励。
第八条 传统通用航空企业评价指标见附件1,原则上实现企业全覆盖。无人机企业重点对企业违规经营、失信惩戒等方面进行评价,见附件2,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部分企业开展评价。
第九条 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基准分设定为100分。民航局或者受委托机构根据评价指标对通用航空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评分。
第十条 根据通用航空企业得分排序,企业诚信经营情况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a、b、c级。得分排名及对应等级为:
a级:诚信经营评分在全部参评企业得分排名前50%,且扣分项中不涉及“一票否决项目”的;
b级:诚信经营评分在全部参评企业得分排名前50-90%,且扣分项中不涉及“一票否决项目”的;
c级:诚信经营评分在全部参评企业得分末位10%,或扣分项中涉及“一票否决项目”的。
■ 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民航局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的诚信经营评价,并于二季度发布评价结果。根据工作需要,民航局可以在评价周期内组织开展临时或者专项诚信经营评价。
第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每年第四季度确定当年参与评价的无人机企业名单,并将名单在年底前反馈民航局。名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民航局批复的无人机试点企业、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企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相关无人机企业及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需要进行评价的无人机企业。
第十三条 评价程序包括印发通知、收集材料、开展评价、结果公示、复核结果、公布评级等六个环节。
第十四条 参评企业应当依法配合民航局诚信经营评价工作,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材料。
第十五条 民航局在官方网站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民航局或受委托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受理结果复核申请后,民航局或者受委托机构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果复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八条 民航局应在官方网站公布评级结果,供各方参考并应用。
■ 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民航局对诚信经营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发现诚信经营评价结果与事实不符的,民航局应主动并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民航局或者受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诚信经营评价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情形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结果将作为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业监管、政策适用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对诚信经营评价等级高的通用航空企业,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法视情调减检查频次或者豁免检查;对诚信经营评价等级低的,可以依法视情调增检查频次。
■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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